在国际上,离岸公司(也称为境外公司或海外公司)注册国政府并不直接面对一般外国申请人,而是授权取得政府认证之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办理境外公司,并代理政府做离岸公司的管理、年费的收取及签署文件等事宜。
一般公司设立是由各地区地方性(Local)的中介公司 (如顾问公司、会计师、律师) 将客户的股东及董事资料提交由注册代理人向政府登记,取得公司执照;此公司发起人,在英制国家,如香港,英国,新加坡,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称为Subscriber(注册时列于公司章程之股份承购人);在美制国家则称为Incorporator(发起人或注册人)或 Authorized Person(授权人士),此发起人将公司登记成立后,便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第一届的董事成员。
此第一届董事成员通常即为一般客户所设定之首任董事成员,但当Local中介公司将文件交予客户时,有部份文件仍需由客户签名后,再送回原注册代理人归档管理,则此注册手续方告全部完成。
一般而言,注册代理人资格取得不易,注册国政府对于此项资格之审查相当严格谨慎,因为由其代表各地注册国政府来处理离岸公司文件的申请,以确保其离岸公司设立与服务质量,且通常只限注册国当地公司来申请注册代理人的执照。
因此,综合以上可知,离岸公司的注册乃是采两段式,先由注册代理人向注册当局申请公司执照,再依据公司执照完成公司文件,交付申请人,将股东、董事资料报备到注册国,注册国政府不接受申请人的直接申请案件。
注册代理人职责
「注册代理人」为注册国政府授权之特许执照,被授权的注册代理人的职责为:
1.为注册国政府的代表,受理世界各地离岸公司的申请及收取年费。
2.被政府授权管理离岸公司,因此有权签发特定文件如Appointment of First Directors(首任董事委任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在职证明),年费收据或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注释)等。
3. 离岸公司股东、董事资料及股票(如需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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