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 尤其包括;建筑房屋、道路、桥梁、堤坝、或通讯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行业中其他专项服务,如油粉刷、涵管、安装暖气或盖屋顶;为建筑服务的辅助性服务,如建筑计划的检查;造船服务;租赁建筑工具或材料的服务;修理服务,即修复已经磨损、损坏或部分破坏的任何东西(修复房屋或将其它残缺之物修复原样);各种修理服务,如用电、家具、器械和工具等;维修服务,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任何属性(有关本类与第四十类的区别,请看第四十类的注释). 尤其不包括;诸如服装或车辆之类商品的储存服务(第三十九类);与纺织品或服装印染有关的服务(第四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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