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境外公司税制
纳闽的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是依据马国1990 年境外公司法(Offshore Companies Act 1990)的规定衍生而出,不但享有税赋上的优惠,同时也一并享有马国和各国间所签定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等相关优惠条款。
纳闽境外公司的属性介于境外所得免税及特殊税务策略规划用途国家,其税务制度和新加坡境外公司类似,但就税务整理难易度的层面而言,却较新加坡公司来得简易。例如纳闽公司将最高缴税金额定在 2 万马币,新加坡公司则没有类似清楚的规定。纳闽依其境外公司所从事之商业活动制定相关税制,并将其概分为二种:
一. 境外非商业交易型态 Offshore non-trading activities
即以纳闽境外公司从事海外投资控股或马国海外设厂的非商业活动(non-trading)概属之, 海外投资并持有股票/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等也属此种型态。一般像港商以纳闽境外控股公司到大陆投资设厂即属此类代表。我们亦可简称为(固体投资)。此类型商业活动,依纳闽的税务规定是免税的。
二. 境外商业交易型态Offshore trading activities
定义即以纳闽境外公司从事投资控股(固体投资)以外的相关商业活动,亦称(液体交易),例如在纳闽当地聘有人员营运之贸易公司、管理顾问公司、保险及信托公司等相关商业交易活动或用其向国外收取权利金及专利金也属此类,此时需按下列方式缴税。
税制:
1. 以所得净利课3%之营所税。
2. 不论利得及营业额之多寡,每年缴交马币20,000元(美金5200、港币4.1万).
以上二种计算方式,可依本身之税务状况自由择一填表,无论两者之一为何,最高缴税金额就是两万马币为最高金额。 1马币=0.27 美金 1马币=2.04 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