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91条并经财政司司长同意而订立。
1.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15年3月30日起实施。
2. 修订《商标规则》
《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A)现予修订,修订方式列于第3、4及5条。
3. 修订第72条(就特定商标正式翻查纪录)
第72条——
废除
“24号”
代以
“24及25A号”。
4. 修订第73条(处长给予初步意见)
第73条——
废除
“25号”
代以
“25及25A号”。
5. 修订附表(费用)
(1) 附表,费用编号1——
(a) 废除
“1,300”
代以
“2,000”;
(b) 废除
“650”
代以
“1,000”。
(2) 附表,费用编号2——
废除
“650”
代以
“1,000”。
(3) 附表,费用编号7——
(a) 废除
“3,000”
代以
“2,670”;
(b)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4) 附表,费用编号9——
(a) 废除
“3,000”
代以
“2,670”;
(b)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5) 附表,费用编号10——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6) 附表,费用编号24——
废除
“$200”
代以
”(a)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400;及
(b)每个额外类别(如有的话)——$200 (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
(7) 附表,费用编号25——
废除
“$200”
代以
"(a)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400;及
(b)每个额外类别(如有的话)——$200 (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
(8) 附表,在费用编号25之后——
加入
"25A. 同时就在说明中列出的同一额外货品或服务类别,作出以下要求︰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以及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
每个额外类别——$200”。
(9) 附表,费用编号30——
(a) 废除
“1,300”
代以
“2,000”;
(b) 废除
“650”
代以
“1,000”。
(10) 附表,费用编号32——
(a) 废除
“1,500”
代以
“2,300”;
(b) 废除
“750”
代以
“1,150”。
香港商标注册处处长
梁家丽
2015年1月26日
注释
本规则修订《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A) (《主体规则》)的附表,以征收一项新的费用,及调整若干项根据《主体规则》须缴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