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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富比商标权已裁定

作者:志卓会计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2-3-29 13:06:43 阅读次数:2176 次

编前语: 

  《金融投资报》连续两周对"苏富比商标权之争"的独家报道,在国内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关注。连日来,部分北京、上海、成都的法律界、商标界、拍卖界人士纷纷致电《金融投资报》记者,表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国内拍卖业界享有极高威望和盛誉的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田涛专门撰文—— 

  拍卖市场上关于苏富比商标使用权的争议一直是十分引人注目的话题。起源于1744年英国sotheby"s(中文名:索斯比)公司,是国际上著名的拍卖企业,并且一直沿用索斯比的中文译名,但该公司近年来却在我国开始使用"苏富比"作为sotheby"s的译名,并在2006年5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以"苏富比"商标申请注册,而没有沿用其在亚洲地区一直惯用的"索斯比"作为商标注册,并因此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引发商标权的争议。 

  商标争议的由来 

  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是我国内地拍卖企业,该公司于2003年已经使用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报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于2004年1月14日以中文"苏富比"商标申请注册。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拍卖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拍卖企业,并且成功地策划和实施了包括神舟五号和神舟六号搭载物在内的拍卖活动,尤其是巨型画作《神州颂》的全球巡展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英国索斯比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异议,以sotheby"s公司是国际上知名企业的名义将四川苏富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川苏富比公司停止使用与苏富比相关的商标。其理由为sotheby"s公司已于2008年3月14日向香港商业登记处将索斯比的中文译名变更为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由于国人对外国拍卖公司的盲目崇拜,以及在商业领域中少数人"闻洋色变"的心理作祟,甚至不顾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度做出停止四川苏富比拍卖公司继续使用苏富比商标的错误判定。致使我国拍卖业界对此产生较大争议,认为根据我国《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是禁止外国企业涉足的领域,因此外国拍卖企业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其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所从事的拍卖活动或者与拍卖有关的标的物展示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英国sotheby"s公司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商业机构,不顾我国各界人士的呼吁,一直无视国人的合理要求,坚持炒作拍卖圆明园被劫遗物,伤害了国人的感情。此案历经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一直争议不断。 

  外企经商当守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英国sotheby"s(索斯比)不能在中国大陆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因此在这一领域无法合法的使用所谓的商标,更谈不上具有国内该市场的知名度。何况sotheby"s(索斯比)是2008年3月14日才在香港正式登记中文苏富比译名,未能在中国大陆取得"苏富比"中文商标注册,不能认定其享有在先商标权。事实上任何一家外国企业,无论是否知名,在我国从事业务时,都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争议商标已裁定 

  直至2011年12月31 日,国家商评字(2011)第36315号《异议复议裁定书》做出裁定:"申请人在英国登记的商号为SOTHEBY"S",如上所述,与被异议商标(四川苏富比)未构成近似。申请人所称的其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登记"苏富比"商号的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不构成在先权利。且申请人亦未能证明该公司为其香港子公司。申请人所称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代表处等亦无证据支持。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拍卖等服务。故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前,申请人已在拍卖行业使用"苏富比"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这一裁定最终依法保护了我国的拍卖企业,终于使关于"苏富比"商标使用权一案水落石出。 

  我们欢迎外国的拍卖企业在我国从事商业行为,但文物艺术品属于特定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国家主权和文物安全的考虑,禁止外国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已成国际惯例,因此,我国的文物艺术拍卖企业拒绝外国拍卖企业染指是正常的,也是合于国际惯例的。外国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以外的领域,不但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和国内的拍卖企业展开竞争,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否则既不会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同,也不会受到我国人民的欢迎。相信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拍卖企业,都能够从"苏富比"还是"索斯比"的商标之争中,吸取有益的教训。

 

来源:99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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