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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惹祸端 七匹狼侵权案尘埃落定

作者:志卓会计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4-28 11:47:22 阅读次数:1794 次

       七匹狼因在销售的鞋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易导致顾客购买时混淆,闻名全球的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将“七匹狼”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

  25日上午,法院判决七匹狼公司停止侵犯科奇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奇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驳回科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致电七匹狼证券部门人士询问此事,此人士表示对此事并不了解,需要询问公司厦门总部的维权部门。直到截稿日前,记者曾多次试图与七匹狼维权部门联系,但均未回应。

  七匹狼“装潢说”不合法

  据了解,原告科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闻名全球的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的权利人,并注册了其图形商标。从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标,侵权商品在国内多个城市的专卖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七匹狼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作为装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标识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多个英文字母C的任意组合,排列无序,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此外,他们的商品是在专卖店销售,而专卖店在店面显著位置标注了“七匹狼”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臧云律师认为,七匹狼的“装潢说”,即商品装潢不能作为否定商标侵权的有效抗辩。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地将仿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装潢认定为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臧云律师向记者讲到:“七匹狼的“装潢说”抗辩,显然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臧云律师表示,即便七匹狼公司的“装潢说”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也应属于该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当认定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从民事关系来看,七匹狼的做法已经构成对科奇商标权的侵犯。

  七匹狼被控侵权祸起“C”字符

  25日,二中院认定七匹狼侵权成立,被判赔偿科奇公司20万元。法院观察发现,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鞋里、鞋底外侧上带有“七匹狼”商标。鞋面中间部分为皮质,鞋面两侧是布料,布料图案为带有多个英文字母“C”的图案。

  法院认为,虽然七匹狼公司强调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任意排列的多个英文字母“C”,但是经观察,这些“C”组成了与原告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臧云律师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也很难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只能是依靠一般大众的认知能力,来判断仿冒者和被仿冒者是否“近似”。如果一般大众都认为两者的“近似”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侵权的表象事实在客观上就可以得到成立。

  记者在查阅科奇公司相关商品图像时发现,公司不仅仅将英文字母“C”当做商标来用,同样也曾印在商品上当做背影图案,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扩大宣传公司的品牌,还可以当做一种时尚来运营。当前,国际中的知名品牌不只科奇公司一家有类似行为。众所周知的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 就一贯将“LV”商标印在出售的商品上,不仅能起到防伪作用,还起到了很好的广告的效用。

  知识产权=“软实力”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市场竞争者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往往不惜采取各式各样的侵权方式,尤其是一些竞争者把目光瞄准了一些国际知名品牌,采取各种方式“傍名牌”、“搭便车”。一个企业发展为知名品牌,要花费大量的宣传推广费用。侵权人则省去了前期资本投入和权利人的拼搏经历,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混淆市场,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臧云律师认为,这类“搭便车”、“傍名牌”的案例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过去,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也不够。但是近年来,国家和企业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在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们发现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就导致我们企业的“软实力”竞争不过人家外国企业。知耻而后勇,我们很多企业目前都已经开始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计划”。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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