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宜宾五粮液公司诉北京寅午宝酒业公司、北京众缘果蔬产销合作社、自然人高继朋生产及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律师称,第一被告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酒,是第三被告高继朋取的名。之
前,高继朋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与“五粮液”近似。高继朋在七粮液老酒坊网站上公开宣称七粮液是“五粮液之兄”,是故意误导公众。
原告方提出5大诉讼请求,其中包括:拆除并销毁以“七粮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判令第二被告北京众缘果蔬产销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公开登报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方称,“七粮液”是商品名称,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七粮液”,“五粮液”与“七粮液”不构成相似。被告方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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