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76个无居民海岛可开发利用,单位个人均可有偿使用
4月12日,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涉及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8个省区,共计176个。
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开发利用主要涉及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用岛申请,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是在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下,由沿海各省海洋厅(局)具体负责初选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发布。
为确保名录质量,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无居民海岛资源,国家海洋局对海岛的选择标准和报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沿海各有关省、自治区在名录确定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对名录进行了多轮筛选。
据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介绍,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使用,并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海岛使用金实行最低价制度,将全国沿海海岛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了15种用岛最低收费标准,并根据用岛类型及面积确定最低价。无居民海岛可通过审批和招拍挂的形式出让。
鼓励企业开发,但须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等。目前,我国3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中,有400多平方公里的无人岛屿。1988年公布的我国唯一的一次海岛综合资源普查统计显示,全国海岛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无居民海岛总计6900多个。
为了使我国无居民海岛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将造成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目前国家对开发无居民海岛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岛申请后,必须按照政府编制的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拟开发的海岛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在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可后,并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2010年10月沿海各省启动了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制定工作,依此引导和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
吕彩霞说,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共计900多个,政府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活动中起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开发。预计今年上半年完成关于无居民海岛招拍挂、审批等具体、严格的管理开发制度的制定工作,将海岛的开发利用规范起来,推动海洋资源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主任李海清介绍说,目前我国已经将公布“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常规工作,沿海各省将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岛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陆续公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名录,积极发挥政府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并加强海岛巡航执法检查,监督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开发建设海岛,以实现海岛开发和保护并举。
国家海洋局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我国所有无居民海岛统计,统计结果有望于明年年初公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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