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追溯至19世纪,经历10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由港英政府的制度进化成更符合当今香港经济贸易地位的体系。香港的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由香港海关履行,香港海关专门设立了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负责对侵犯版权及商标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主管侦查及打击进出口、制造、批发及分销层面的盗版活动,并调查与互联网有关的侵权行为。海关直接监管口岸的人流和物流,有利于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
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基本法》特别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条定明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在这前提下,香港制定了一套新的知识产权法例,力求达致国际最高标准,使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方面取得优势。
香港除了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之外,还适用一些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譬如,适用于香港的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些国际公约适用到香港,成为香港专利法的一部分。此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日内瓦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都在香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