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能够在海外成功阻止‘镇江香醋’商标被抢注,实属不易。同时也再次提醒我们,企业欲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要商标先行。”2011年1月4日,镇江醋业协会知识产权部部长董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据悉,2010年6月初,镇江醋业协会获悉,早在2009年3月,一名韩国人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镇江香醋”中文、韩文商标注册申请。韩国特许厅随后受理了注册申请并公告,公示日期是2010年4月23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10年6月23日。
董民表示,如果该“镇江香醋”商标在韩国注册成功,国内的镇江香醋将无法出口韩国。如果商标所有人再进行领土延伸或单一国家注册,镇江香醋业将失去很大的国际市场。这对正在扩大产能、信心十足地准备“走出去”的镇江香醋业来说,后果十分严重。
在听取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建议和指导后,董民开始准备异议申请材料:查找有关文献资料,说明“镇江香醋”的历史渊源;找出“镇江香醋”在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受保护的证明;进行近3年来“镇江香醋”产品的国内、国外销量统计;对近3年“镇江香醋”在国内和国外广告宣传投入统计;整理宣传“镇江香醋”的证据,包括宣传小册子、电视媒体广告等任何能显示“镇江香醋”标志的材料等。在公告截止的前一天,镇江醋业协会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2010年6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安青虎正式致函韩国特许厅厅长,希望对方根据2009年中韩签订的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驳回韩国公民的注册申请,维护“镇江香醋”的合法权益。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致函韩国特许厅长官,向其表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请韩方依法公正处理此案。之后,安青虎在北京约见韩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就“镇江香醋”商标案进行正式会谈。
同年10月26日,韩国特许厅裁定,驳回韩国公民的商标申请,支持镇江醋业协会的异议请求。由于韩国公民在12月10日前未提出复审申请,镇江醋业协会获得最终胜利。
据悉,此次“镇江香醋”跨国保卫战是2009年我国与20多个国家签订国际合作机制以来,第一个通过国际合作机制解决商标纠纷的案例。目前,镇江醋业协会正在进行“镇江香醋”商标在韩国注册的相关准备,并启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希望通过驰名商标制度对“镇江陈醋”加大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