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周五(12月3日)刊宪,引入住宅物业「额外印花税」,以及不容许2,000万元或以下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
运输及房屋局表示对于在本年11月20日或以后购入,并在购入后24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任何价值住宅物业,除现有的从价印花税外,亦需要缴交「额外印花税」,条例草案旨在遏抑住宅物业投机活动。
交易应缴的「额外印花税」按不同的物业持有期计算,若业主持有物业6个月或以内,税率为15%;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税率为10%;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税率为5%。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所有住宅物业交易,不论其价值,均须在签署买卖合约后30天内缴交印花税。
条例草案将于12月8日提交立法会。